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秀平、赵媛与琚兆刚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平,赵媛,琚兆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730号原告:朱秀平,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赵媛,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观荣,中山市南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琚兆刚,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平、赵媛诉被告琚兆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平、赵媛以需另案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平、赵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秀平、赵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翠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