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宝升与钱君、马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升,钱君,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徐宝升,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钱君,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马龙,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蚌埠市龙子湖区。系钱君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升诉被告钱君、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价值人民币五十万的财产予以保全,以防止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钱君、马龙账户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或查封或扣押被告钱君、马龙名下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闻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