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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与南平市国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国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芬,总经理。上诉人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浦城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91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1994年3月16日浦城县物资局作出了(94)浦物004号《关于兼并改组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决定》,对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进行了兼并改组,并处理了如下事项:1、成立了清算小组和外联小组;2、处理了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有关财产;3、对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发生的亏损和银行欠款的承担作出了处理;4、对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当时的职工21人作出了具体安置。1994年3月16日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被兼并改组,其法人资格终止,不再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起诉。宣判后,上诉人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上诉称,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兼并的性质、构成要件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兼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程序。原审法院仅凭一份来源不明的书证,该书证还存在重大瑕疵,就确定上诉人已被兼并、改组,证明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企业法人只有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原审法院仅凭1994物资局下发的一份“兼并改组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决定”的文件就简单认定上诉人法人资格终止,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上诉人为依法清算前的资产管理而进行的诉讼,上诉人没有办理注销登记资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浦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于1989年6月29日被核准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龚天矿。现福建省浦城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提起诉讼,但未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及身份证明材料,也未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参与诉讼的证明材料,其作为本案适格的主体进行诉讼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予以驳回起诉,并不无当。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文如代理审判员夏雯代理审判员黄清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卓丽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