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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37号原告: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意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1106号。法定代表人:吴兆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系合肥市肥西县辖区。故应将案件移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页岩烧结空心砖销售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供方为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位于全椒县境内,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友有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