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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瑞雪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雪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瑞雪,系石河子开发区百新聚劳务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颜洁,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石市检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瑞雪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瑞雪及其辩护人颜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石河子开发区百新聚劳务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被告人马瑞雪到石河子开发区百新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新聚公司)担任财务岗位的信息录入员。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马瑞雪与百新聚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1月,因出纳怀孕,百新聚公司又安排被告人马瑞雪兼任公司的出纳工作。百新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劳务输出和收购燕京啤酒的废旧瓶子。为便于开展出纳工作,百新聚公司让被告人马瑞雪办理卡号为62×××54的建设银行卡(以下简称8054建行卡)。在需要支付相关劳务费、运费、瓶子款等费用时,经被告人马瑞雪书面申请,百新聚公司根据申请的金额将钱款转入被告人马瑞雪8054建行卡,被告人马瑞雪再从其个人名下的8054建行卡支付公司应该支付的相关的费用。兼任出纳期间,被告人马瑞雪发现公司存在会计年底才会对其每一笔支出进行对账的财务管理漏洞。2014年8月被告人马瑞雪开始沉迷于网络qq炫舞游戏,并产生了多申请费用,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漏洞,将公司多转入她名下8054建行卡的款项购买游戏装备、及支付qq炫舞游戏其他费用的想法。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马瑞雪采取多申报费用、虚开支出、冒名取款、制作虚假对帐单的方式,将百新聚公司转入她名下8054建行卡内330472.88元转账到其个人财付通账户内,全部用于支付玩qq炫舞游戏的费用;将百新聚公司转入她个人名下的8054建行卡中的58988.26元直接用于其个人消费和给他人的借款;将百新聚公司转入她个人名下的8054建行卡中1307185.39元通过网银转入她个人使用的卡号为62×××71的建行卡内,后将其中1233090.06元通过其个人财付通账户支付玩qq炫舞游戏的费用,将74095.33元用于个人消费和给他人的借款,期间被告人马瑞雪曾通过atm自动存取款机存入8054建行卡2700元,被告人马瑞雪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向他人借款合计1693946.53元。案发后,被告人马瑞雪亲属退回赃款1.5万元,公安机关从罗某处追回赃款7.5万元。另查,2015年1月30日,公司与马瑞雪对帐后发现马瑞雪私自使用公司资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告人马瑞雪在其父母的陪同下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瑞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石河子开发区百新聚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百新聚公司的岗位说明;百新聚公司出具的说明及附表;62×××71的建设银行卡的开户资料;从8054建设银行���虚开转入6271建设银行卡汇总表;62×××54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个人活期明细;62×××71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罗某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劳动合同书;石河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马瑞雪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赵某、牛某、孙某、李某、罗某、左某的证言;报案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瑞雪在担任石河子开发区百新聚劳务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员兼出纳期间,见本公司财务管理有漏洞,利用身为出纳掌管本公司现金支出的职务便利,采取多申报费用、虚开支出、冒名取款、制作虚假对帐单的方式将本公司的资金1693946.53元据为己有后用于个人消费及向他人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瑞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部分赃款被追回,故可对被告人马瑞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瑞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马瑞雪退赔石河子开发区百新聚劳务有限公司剩余赃款1603946.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六份。审 判 长  李志刚审 判 员  牛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焕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瑞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