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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郭廷林与中山市金柏利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廷林,中山市金柏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39号原告:郭廷林,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金柏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金海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杨留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腾追、冯钊和,均系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廷林诉被告中山市金柏利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廷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廷林负担。审 判 长  彭 盎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伦志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