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俊霞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霞,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139号申请人张俊霞,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漫娜,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刘永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俊霞因与被申请人刘永强驾驶的陕AK57**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永强驾驶的陕AK57**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俊霞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