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顾暮霞与无锡杰仕健身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暮霞,无锡杰仕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976号原告顾暮霞。被告无锡杰仕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31-1-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暮霞诉被告无锡杰仕健身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暮霞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顾暮霞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暮霞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暮霞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