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罗先贵,陈田文与被告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罗先贵,陈田文,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12号原告李敏,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原告罗先贵,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陈田文,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李京蓝,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决定立案受理原告李敏、罗先贵、陈田文与被告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敏、罗先贵、陈田文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罗先贵、陈田文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