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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15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宏伟。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宏伟物业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