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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世宏与朱自力、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737-1号原告李世宏。被告朱自力。被告周刚。被告南宁万乘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广西嘉恒工程机械展示中心”A幢二单元三楼B区写字间。法定代表人:朱自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宏诉被告朱自力、周刚、南宁万乘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朱自力、周刚、南宁万乘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柳州市滨江东路16号金沙角1栋5-4号房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宏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李世宏名下位于柳州市滨江东路16号金沙角1栋5-4号房。2、查封被告朱自力、周刚、南宁万乘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