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执民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樟生与黄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樟生,黄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吴樟生。被执行人:黄捷。申请执���人吴樟生与被执行人黄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7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沃建群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