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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家谷与何华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谷,何华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46号原告唐家谷,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何华鸣,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家谷与被告何华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家谷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家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家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