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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认(外)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蓝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认(外)字第11号申请人蓝某,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蓝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诺福克县遗嘱检验及家事法院对蓝某与毛某某离婚一案于2012年11月23日下达的12D1573JP号判决。该判决结果为双方离婚。该判决已于2013年2月23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诺福克县遗嘱检验及家事法院对上述案件的12D1573JP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诺福克县遗嘱检验及家事法院就蓝某与毛某某离婚一案所作12D1573JP号判决中双方离婚条款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蓝某承担。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培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