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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茆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茆某,农民。被告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茆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茆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茆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邱庆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贾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