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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圣龙与王云、孙云昌管辖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91-1号原告:黄圣龙,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云,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孙云昌,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圣龙与被告王云、孙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云、孙云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王云的户籍已经转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新地中心5幢401室,孙云昌随王云一起居住,砀山县东城西园小区并不是王云、孙云昌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借款人是王云,黄圣龙将孙云昌列为被告仅凭孙云昌与王云是夫妻关系,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王云在安徽省宿州市注册了宿州市大丰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王云在宿州市埇桥区华夏世贸广场南楼902室长期居住,经营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王云的经常居住地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黄圣龙请求王云、孙云昌偿还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王云、孙云昌系夫妻关系,但孙云昌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砀山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现黄圣龙选择向孙云昌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云、孙云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loz一loz不予受理;loz二loz对管辖权有异议的;loz三loz驳回起诉;loz四loz保全和先予执行;loz五loz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loz六loz中止或者终结诉讼;loz七loz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loz八loz中止或者终结执行;loz九loz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loz十loz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loz十一loz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