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金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35号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11A,组织机构代码76926707-0。法定代表人乔海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金垵,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曹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