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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洪强等与邹学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强,王秀娟,邹学伟,李彤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86号原告朱洪强,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原告王秀娟,女,1982年1月7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劲梅,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学伟(兼李彤彤之代理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被告李彤彤,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原告朱洪强、王秀娟(以下一并提起时简称二原告,分别提起时简称姓名)与被告邹学伟、李彤彤(以下一并提起时简称二被告,分别提起时简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洪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劲梅,邹学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我们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至6月期间,我们借给二被告人民币共计450万元,约定月三分利,该笔款项分四笔通过我们的账户分别汇入二被告账户内。2014年4月25日二被告还款200万元,截止目前尚欠我们250万元未予归还。因二被告外借债务较多,2015年1月27日,我们联合其他三位债权人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的前提下,邹学伟出具了未还借款明细。之后我们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但其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我们借款本金250万元。二被告辩称:二原告所述给我借款的情况属实,我认可目前尚欠二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除了二原告之外,我还从另外十三位债权人处借款,将所有借款又都转借给我的债务人,现在我联系不上债务人了。我需要一段时间找债务人把钱要回来,我才能给二原告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也系夫妻关系。王秀娟系李彤彤之侄女。2015年1月27日,邹学伟书写《未还借款明细》一张,内容为“截止今日邹学伟李彤彤未还借款明细如下:朱洪强250万元王雷200万元王亮150万元王爱晶100万元共计700万邹学伟2015年1月27日”。二被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二被告至今未向二原告偿还借款。另查,二原告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二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李彤彤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院X号楼6层X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并依法冻结了邹学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9日。上述事实,有《未还借款明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邹学伟书写的《未还借款明细》可以认定二被告与二原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被告应当向二原告偿还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学伟、李彤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洪强、王秀娟借款本金二百五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邹学伟、李彤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月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