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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贾玉连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玉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40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玉连,***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老人桥路***号;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玉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闵刑初字第1445号刑事判决,贾玉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玉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贾玉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玉连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刑初字第14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长坤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代理审判员  巩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晶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