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朱有林、严月兰与朱长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有林,严月兰,朱长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朱有林。原告严月兰。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秋峰、凌红妹,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有林、严月兰与被告朱长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时,原告朱有林、严月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有林、严月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有林、严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朱有林、严月兰自愿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