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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赖霞与俞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霞,俞艳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赖霞。被告俞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霞与被告俞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未提出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赖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