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赖霞与俞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霞,俞艳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赖霞。被告俞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霞与被告俞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未提出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赖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