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吴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吴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被执行人:吴政身份证:3303021973010652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53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政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吴政名下有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吴政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葡萄村凯裕花园2-8、10幢地下室352号车库(所有权证号:779894,建筑面积:33.73平方米))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吴政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葡萄村凯裕花园2-8、10幢地下室352号车库(所有权证号:779894,建筑面积:33.73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夏益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任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