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邵泽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农民。原告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委托代理人邵泽新、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1994年11月4日原被告之子张×出生,××××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还对原告无端猜疑,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1月25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呈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生活期间存在一些矛盾,但双方还有感情,能够继续生活。原告所诉离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双方未举行婚礼,1992年左右同居,1994年11月4日双方之子张×出生,××××年××月××日双方在北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4年1月2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结婚多年,感情基础比较牢固。虽然在近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