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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符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594号原告:符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刘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隗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