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审刑执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玉连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49号罪犯高玉连,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5日作出(2001)沪一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玉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2001)沪高刑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月17日被投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4年1月15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高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1月2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高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5月22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二中刑执字第13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7月14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8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高玉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高玉连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玉连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玉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