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闫泽琦诉闫俊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闫泽琦被执行人闫俊本院依据(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闫泽琦诉闫俊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闫俊每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闫泽琦抚养费12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支付2014年4月-2015年4月所欠抚养费共计725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