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孔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孔某,无业。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玉娜,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海洋,中国电信邢台分公司员工。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某,无业。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孔某、赵某、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刘玉娜、被告人赵某、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用其673174190的QQ号码先后建立了群号为29942563的“龍鳯店、全国群”和群号为322944589的“龍鳯店、河北群”两个互联网络群组,被告人孔某、赵某、孟某在群组中任管理员,在29942563群中多次发布淫秽色情视频、图片及文档信息,至案发前两个互联网群组注册成员分别达到187人、79人。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淫秽物品认定书、抓获证明、视听资料及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孔某、赵某、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均表示认罪。被告人孔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孔某未上传过淫秽物品,且本案传播范围相对较小,孔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孔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用其673174190的QQ号码先后建立了群号为29942563的“龍鳯店、全国群”和群号为322944589的“龍鳯店、河北群”两个互联网络群组。之后,被告人孔某使用QQ号31×××39,被告人赵某使用QQ号85×××41,被告人孟某使用QQ号19×××50分别加入该群并担任群组管理员。该29942563群自创建以来,多次发布淫秽色情视频、图片及文档信息,至案发前两个互联网群组注册成员分别达到187人、79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书、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复、邢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指定管辖的相关手续及经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的立案及破案经过。2、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4月28日在邢台市火车站附近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被告人孔某于2014年5月14日在邢台市大洋百货门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5月28日在邢台市达活泉公园南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被告人孟某于2014年6月11日在河北中用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四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视频资料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被告人所建QQ群内的淫秽视频、文档信息,聊天记录以及群资料等信息下载并刻成光盘,光盘内有群共享视频文件夹一个,内有视频文件19个,文本文档1个(内有视频种子90个)群聊天记录文件1个等。5、淫秽物品认定书,经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治安大队对桥西分局刑侦大队提交鉴定《李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光盘进行鉴定,共包含有视频文件19部,其中16部视频文件认定为淫秽色情视频;文本文档一个,文档内包含有视屏种子90个,均为淫秽色情视频下载地址。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侦办李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中,涉及到李某所建群的管理员“小董”、“龙宫”、“狼后”等人,因其真实身份未能落实,故未能找到该几人调查取证;另外,关于李某所建“龍鳯店河北群”内是否上传淫秽视频、图片,因其所建的群自其被抓捕后长期无人管理,该群已被腾讯公司收回,故无法查证。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其有一个号码为673174190的QQ号,网名叫“ICPO国际刑警”。2012年7、8月份,其用这个QQ号建了一个QQ群,群号为29942563,群的名称叫“龍鳯店全国群”,其是该群的群主,群里有六名群管理员,他们的网民分别是“小董”、“龙宫”、“制度-秋千”(QQ号19×××50)、“因为是你才喜欢”、“龙纹”(QQ号31×××39)、“龙卫”(QQ号85×××41)。群成员有187人。群主和管理员有权让人加入本群,也可以将本群里的成员踢出去。2013年其往这个“龍鳯店全国群”里上传了十几部淫秽视频和七八张图片,这个群里大约有20多部淫秽视频、100多张淫秽图片,除了其自己上传的以外,其他的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都是群里其他人上传的。群里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在群里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这些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群里的所有成员也都能看到。群里的人平时就在群里面瞎聊,有淫秽内容的,有发布介绍小姐信息的,有网络交友信息的。其知道在网络发布和传播淫秽内容信息是违法的。2013年5、6月份,其还是用这个QQ号又建了一个QQ群,群号是322944589,群名叫“龍鳯店河北群”,这个群里有7个管理员,他们的网民分别是“龙宫”、“龙纹”(QQ号31×××39)、“龙卫”(QQ号85×××41)、“谁”、“小洞洞”、“制度-秋千”(QQ号19×××50)、“鱼儿得水”,群里大概有几十人,其没有在这个群里上传过淫秽视频或淫秽图片。其没有从这两个群里获得过经济利益。8、被告人孔某的供述,其有一个号码为31×××39的QQ号,网名叫“龙纹”。2014年3月份左右其加入一个名叫“龍鳯店全国群”的QQ群,群号是23942563,其是QQ群里的一名管理员,除了其群里还有五名管理员,他们的网民分别叫“小董”、“龙宫”、“制度-秋千”(QQ号19×××50)、“因为是你才喜欢”、“龙卫”(QQ号85×××41),群成员大约有140人。群主和管理员有权让人加入本群,也可以将本群里的成员踢出去。其在群里见过别人发淫秽图片,其本人没有上传过淫秽视频或淫秽图片,群里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在群里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这些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群里的所有成员也都能看到。群里的人平时就在群里面瞎聊,有淫秽内容的,有发布介绍小姐信息的,有网络交友信息的。其知道在网络发布和传播淫秽内容信息是违法的。其没有通过这个QQ群获得过经济利益。9、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其有一个号码为85×××41的QQ号。2014年下半年其加入了两个QQ群,一个名叫“龍鳯店全国群”的QQ群,群号是23942563;一个名叫“龍鳯店河北群”的QQ群,群号是322944589。其是这两个QQ群的管理员。其在群里聊天时经常有人在群里发色情图片,其本人没有上传过淫秽视频或淫秽图片,群里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在群里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群内的所有内容群成员都能看到。其没有通过这两个QQ群获得过经济利益。10、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其有一个号码为19×××50的QQ号。2013年别人拉其进了两个QQ群,一个名叫“龍鳯店全国群”的QQ群;一个名叫“龍鳯店河北群”的QQ群,并被任命为这两个QQ群的管理员。这两个群就是两个色情群,传播一些淫秽的东西,群里面有一些淫秽视频,群里的成员聊天时有时候会聊一些色情信息,其本人没有上传过淫秽视频或淫秽图片,但是群里面的其看过、下载过。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该QQ群的群主,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及图片,并任由群内成员上传淫秽信息,被告人孔某、赵某、孟某作为在该QQ群的管理员,明知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并积极参与,该群成员已达187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孔某、赵某、孟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孔某、赵某、孟某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孔某、赵某、孟某相对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分别出具了四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均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孔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李元代理审判员李涛人民陪审员李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王灿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