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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曲阜市尼山镇西龙泉村南5巷2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910221682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