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曲阜市尼山镇西龙泉村南5巷2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910221682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