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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宝岐,唐山市丰南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178号上诉人朱宝岐。被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兰爱国。被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郝连兴。上诉人朱宝岐因要求补分耕地并赔偿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不受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宝岐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所在无名泊村有耕地4258.1亩,654口人,人均应无偿分得耕地6.51亩,而被上诉人及其家人每人只分得2.4亩,每人差4.01亩。上诉人一家6口人共差24.06亩耕地。上诉人为此事���访也未予解决。二被上诉人共同实施了无名泊村违法的分地方案,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不受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村内相应民主议事程序同意的,按会议制定的承包方案进行发包,同时作为发包方要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预留机动地,将其与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者承包给新人口。故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及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