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诸暨市跃进阿二骨煲餐饮有限公司与诸暨市跃进阿二骨煲餐饮有限公司、袁胜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诸暨市跃进阿二骨煲餐饮有限公司,袁胜峰,陈珊珊,袁森杰,王飞,陈财富,黄绿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拟稿:谈志超审核:审批: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444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负责人:周棋。被告:诸暨市跃进阿二骨煲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胜峰。被告:袁胜峰。被告:陈珊珊。被告:袁森杰,1982年6月14日岀生。被告:王飞。被告:陈财富。被告:黄绿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与被告诸暨市跃进阿二骨煲餐饮有限公司、袁胜峰、陈珊珊、袁森杰、王飞、陈财富、黄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诸暨市跃进阿二骨煲餐饮有限公司、袁胜峰、陈珊珊、袁森杰、王飞、陈财富、黄绿英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6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诸暨市跃进阿二骨煲餐饮有限公司、袁胜峰、陈珊珊、袁森杰、王飞、陈财富、黄绿英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谈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塔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444号诸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我院关于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与被告诸暨市跃进阿二骨煲餐饮有限公司、袁胜峰、陈珊珊、袁森杰、王飞、陈财富、黄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34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内容:对登记在被告袁森杰、王飞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新村建安小区5幢2单元102室102的房产予以查封。权证号:F0000105405、F000010540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444号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你(单位)与被告诸暨市跃进阿二骨煲餐饮有限公司、袁胜峰、陈珊珊、袁森杰、王飞、陈财富、黄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袁森杰、王飞、陈财富、黄绿英所有的下列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现书面告知你(单位),请你(单位)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诸暨市人民法院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及保全期限:对登记在被告袁森杰、王飞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新村建安小区5幢2单元102室102的房产予以查封。财保期限到2018年8月18日止。承办人签名:上述财产保全事项已知悉,无异议。签名:2015年8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