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固新抗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固新抗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商初字第47号原告镇江市固新抗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张路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经十二路899号东城绿洲19幢。法定代表人裴连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固新抗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成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