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玲与秦菊香、苟斌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玲,秦菊香,苟斌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82号原告张玲,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秦菊香,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苟斌科,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秦菊香、苟斌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秦菊香、苟斌科银行存款合计1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菊香、苟斌科银行存款合计一千四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