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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申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周林,李涛,北京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申字第00014号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首层。法定代表人张聪林,行长。委托代理人路金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林,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涛,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北京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西祥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吕永庆,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武,北京市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与被告周林、李涛、北京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的(2005)西民初字第10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05)西民初字第1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珍人民陪审员  张燕生人民陪审员  宋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