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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044-1号原告:武某某,山东省邹平县居民。被告:范某某,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