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富力现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富力现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太原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杏行初字第47号原告太原市富力现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221号。负责人刘君,主任。委托代理人白晓雪,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72号。法定代表人姜波,局长。委托代理人任肇文,男,该局法规处处长。原告太原市富力现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市富力现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富力现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撤诉申请,且该申请出于原告自愿,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理由成立,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富力现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太原市富力现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武 帅人民陪审员 戴立伟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武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