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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宜厚与王书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厚,王书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135号原告王宜厚,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如茂,滕州市滨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书强,男,成年,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厚诉被告王书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宜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宜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宜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宜厚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