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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索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睿时趋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索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睿时趋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70号原告深圳市索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中电广场电子科技大厦C座40C室。法定代表人王日平。委托代理人庄少星,系该公司行政主管。被告深圳睿时趋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一单元702。法定代表人刘子超。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绍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索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索电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日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睿时趋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睿时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17日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从原告处购买电脑等货物18台,合计金额85840元。原告依约交付所有货物,被告曾支付了42920元货款,之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其余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被告欠款已超出合同约定6个月以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2920元;2、被告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合同总货值的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合计150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举证,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卖方索电科技公司与买方睿时科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苹果电脑(ME086CH/A)5台、苹果平板(MD788CH/A)1台、DELL台式机(3020MT)12台,合同金额8584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1、交货时间2014年10月20日;2、付款方式,���付50%,11月30日前付50%;3、发票类别:增值税发票;4、违约责任:需方每推迟一天付款,则每天付供方总货值1‰的违约金,供方每推迟一天发货,则每天付需方总货值1‰违约金;5、产品验收与书面异议:买方在收到货物现场一日内对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予以验收,产品质量的验收标准按产品的技术标准执行,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如买方未及时在一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在签订合同当日即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电脑产品和增值税发票,并提交了增值税发票以及由被告睿时科技公司签收的送货清单为证。原告确认被告睿时科技公司已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货款42920元,此后被告未再付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订《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告举证,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电脑产品和增值税发票,被告理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而被告在本院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既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原告所交付的电脑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质量要求,亦未对送货清单所载明的内容提出异议,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尚欠电脑产品供货款4292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85840元的1‰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睿时趋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索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拖欠的供货款42920元及违约金(每日以合同总金额85840元的1‰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62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判员胡绍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