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罗立韬与何金龙、何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韬,何金龙,何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079-2号申请执行人:罗立韬,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何金龙,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何燕华,男,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立韬与被执行人何金龙、何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393429.62元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市各财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何燕华有大型汽车一辆,该车本案裁定扣押。2015年7月10日,双方达成协议:一、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共款400358.62元(包括诉讼费)给申请执行人,其中在2015年7月13日前支付8万元,2016年2月7日(春节前)支付6万元,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7年1月28日(春节前)支付8万元,2018年2月16日(春节前)支付8万元,余款80356.62元在2019年2月5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收取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前支付8万元后,同意法院将已扣押的大型汽车一辆交付给被执行人正常使用(该车仍由法院查封档案),但被执行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险;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款项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按原判决执行,扣押被执行人的粤大型汽车一辆进行拍卖;四、本案执行费580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由于履行的时间较长,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0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