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林光辉与王德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辉,王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林光辉,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德福,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32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王德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光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11年10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还款之日止,在约定的月利率4%的限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王德福负担。申请执行人林光辉于2013年12月27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王德福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民初字第3220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执行员 胡于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雪卿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