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彧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赵源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彧佳物业有限公司,赵源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天津彧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红波公寓存车处内。法定代表人高秀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一凡,原告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赵源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彧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源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彧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彧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彧佳物业有限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