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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刚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薛华玲诉赵志领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华玲,赵志领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刚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薛华玲。被告赵志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华玲与被告薛华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华玲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华玲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华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诉讼保全费1129元由原告薛华玲负担。审 判 长  宋积珠审 判 员  李守花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