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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展强与谭家豪、何燕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展强,谭家豪,何燕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周展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谭家豪,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何燕儿,女,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何飞,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炼,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告周展强诉被告谭家豪、何燕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庆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庆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剑军、房嘉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展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燕儿的委托代理人何飞、文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家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展强诉称:原告与被告谭家豪是同学关系,2014年7月30日,谭家豪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其中1455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谭家豪,余款4500元则以现金方式交付。2015年3月13日,被告谭家豪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按约定通过银行转账两次各汇款50000元给被告谭家豪。以上两笔借款共计250000元。原告认为,基于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在被告何燕儿与被告谭家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燕儿应对被告谭家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自2015年3月17日起被告谭家豪已不知所踪无法联系,被告何燕儿对归还原告上述借款亦不予理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谭家豪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和提出任何质证意见。被告何燕儿辨称:一、原告提供的借据上并没有被告何燕儿的签名,被告何燕儿对借据约定的内容毫不知情。二、被告谭家豪将案涉借款全部用于赌博,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家庭生活费用均来源于被告何燕儿自己的经济收入。被告何燕儿一直以来都是自力更生,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护肤品赚取生活费,并将大部分收入用于供车和供楼以及家庭生活使用,被告何燕儿并没有使用过案涉借款。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关于“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的规定,案涉借款并不是被告何燕儿与被告谭家豪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燕儿无需偿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何燕儿归还25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谭家豪拖欠其借款共250000元未还,向本院起诉并提供了以下证据:一、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的借条。该借条记载了被告谭家豪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定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的内容,右下角的“借款人”处有“谭家豪”字样的签名及指纹按捺。二、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13日的借条。该借条记载了被告谭家豪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定于2015年3月13日下午5时前归还的内容,右下角的“借款人”处亦有“谭家豪”字样的签名及指纹按捺。三、银行汇款凭证。该证据显示原告向谭家豪名下的账户三次汇入款项的情况:于2014年7月30日汇入145500元,于2015年3月13日两次各汇入50000元。被告何燕儿否认知悉被告谭家豪向原告借款一事,主张被告谭家豪有赌博的恶习,案涉借款全部由被告谭家豪用于赌博,并向本院提供微信、短信,拟证明被告谭家豪通过微信、短信的方式进行投注赌博,该些微信、短信显示的另一方为“阿承”等人,内容涉及“赌”、“输”、“赢”等字眼。被告何燕儿还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的相关凭证,主张两被告的家庭生活费用均来源于其个人收入。庭审中,原告主张除上述汇款245500元外,其余的4500元以现金方式于2014年7月30日交付给被告谭家豪,被告谭家豪收到上述250000元借款后没有如期归还。被告何燕儿在庭审中确认被告谭家豪并未与原告参与赌博。另查明,两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17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微信、短信、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储蓄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谭家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据此认定被告谭家豪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其陈述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谭家豪拖欠其借款250000元未还,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其中150000元的借款,虽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在本案开庭审理之时已超过还款期限,被告谭家豪未提供已还款的证据。另外的100000元还款期已届满,但被告谭家豪也未提供已还款的证据。现原告请求被告谭家豪归还借款25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何燕儿的责任问题。被告何燕儿主张案涉借款是被告谭家豪赌博之用而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并提供了微信、短信拟证明其主张,该些微信、短信虽然显示的另一方为“阿承”等人,内容涉及“赌”、“输”、“赢”等字眼,但未能证明该些微信、短信显示的内容可能涉及的行为与案涉借款存在关联性,况且,被告何燕儿也确认被告谭家豪未与原告参与赌博。此外,被告何燕儿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的相关凭证,仅表明其个人的收入支出状况,没有体现两被告就家庭生活的支出分配或夫妻财产有任何约定,故对被告何燕儿关于案涉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借款250000元发生于2014年7月30日及2015年3月13日,是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案涉借款是以被告谭家豪的名义举债,但在没有证据显示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被告何燕儿与被告谭家豪就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且为原告所知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借款属于被告何燕儿与被告谭家豪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原告主张被告何燕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谭家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展强归还借款250000元;二、被告何燕儿对被告谭家豪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为5050元,由被告谭家豪、何燕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庆和人民陪审员  邓剑军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胤华郭鹤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