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美玲与林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玲,林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624号原告:张美玲,系荣成市海澜酒水商行经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曲鹏,荣成市海澜酒水商行员工。被告:林福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