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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冉星宇与程元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星宇,程元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冉星宇,男。被告程元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星宇诉被告程元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星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冉星宇负担。审判员  吴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