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冉星宇与程元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星宇,程元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冉星宇,男。被告程元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星宇诉被告程元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星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冉星宇负担。审判员 吴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