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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元杰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元杰,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韩元杰,女,汉族,下岗职工。现住镇赉县。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元杰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韩元杰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