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苹与薛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53号原告陈苹,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伟、陈利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隆彪,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苹与被告薛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薛隆彪名下价值人民币458570元的财产。原告提供属案外人赵锦香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98号邦发新村某单元,1层某附属间房屋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薛隆彪名下价值人民币458570元的财产。二、立即冻结案外人赵锦香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98号邦发新村某单元,1层某附属间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杨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