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顺有与陈国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有,陈国利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442号原告陈顺有,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陈国利,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有诉被告陈国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国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