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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廖雪英与徐国波、许增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雪英,徐国波,许增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076-1号申请执行人廖雪英。被执行人徐国波,、。被执行人许增娜。申请执行人廖雪英与被执行人徐国波、许增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55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雪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国波名下的六处房产(都被他人设置抵押,定海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另查明目前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另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国波、许增娜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0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