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执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雪连与黄秀凤、覃���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连,黄秀凤,覃沭嵛,邓凯,韦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679-1号申请执行人刘雪连。被执行人黄秀凤。被执行人覃沭嵛。被执行人邓凯。被执行人韦继业。申请执行人刘雪连与被执行人黄秀凤、覃沭嵛、邓凯、韦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雪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刘雪连在诉讼阶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2)江民一初字第12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覃沭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10号楼11层1103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刘雪连与被执行人黄秀凤、覃沭嵛、邓凯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刘雪连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覃沭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10号楼11层1103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雪连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覃沭嵛名下房产的查封,是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其撤销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解除对被执行人覃沭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10号楼11层1103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灵艳审 判 员  韦益情代理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晓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