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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行审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审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委托代理人叶根良。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森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金土资婺罚(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5月起,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安排村民)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土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石柏自然村南侧地段,用地四至:东至路,南至铁路,西至桐溪,北至路。建设用地面积86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01平方米,外挑投影面积63平方米,用途为旧村改造安置王临立等5户村民住宅。该土地类别为水田812平方米、村庄用地52平方米;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属限制建设区(Ⅰ类基本农田)320平方米、(新增园地)492平方米,允许建设区(建制镇用地)52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86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村民委员会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8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对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履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3日送达给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5月6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明审判员 鲍海源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阳 来源: